……这真是一项罪恶的法律。
当一个政治单位的公共权力充分尊重人权的时候, 其执政或行政就一定是善政、良政。(一)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体系 对于重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中国非常重视。
它所承担的国家义务, 实际上是促进人权的义务。1992 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白皮书》, 首次在我国的正式文书中明确了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于是, 尊严权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人权的核心。而资本主义国家借用社会主义国家提出并实践的生存权来挽救自己。其中, 有些国家还赋予本国人权机构独立的或准司法的职能。
第四, 从制度建设的实践上考虑, 我国应该遵循世界人权法制的普遍做法, 在适当的时候建立我国自己的人权机构, 让它来履行国家对人权的保障职责。这是人权的总括性特点。这种以块为主的行政化司法管理体制必然会带来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易成为地方权力的附庸。
[12] 参见王申:《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载《法学》2012年第11期。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体现新的、能够切实反映司法运行本质的价值理念,这确实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因而,缺少独立审判观念支撑的法官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忠实执行法律规定、坚决抵制不法行为的能力下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增大。其次,法官的审判活动过程受到多重监督,大大限制了法官审判的独立自主程度,增加了司法运行不规范的几率。
这两个案件的曲折经历,使公众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改正错误判决、重建司法公信力的努力。[19]对法官的充分信任是司法的根本,法官一旦不被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立足的根基。
[④]其中一个表现就是近些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的增加,涉法涉诉类信访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信访,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主流。移除行政化思维中的权力至上观念,巩固司法运作模式中的法律至上观念。[16]对法治缺乏信心、对法律缺乏信仰,这会极大降低法官依法审判、规范行使司法权力的可能性。将法律运行不畅、制度失灵的原因完全归责于法官个人内心缺乏法治精神,这在个别案件的层面基本可以成立。
[11] 这些改进建议的核心目的是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表面上影响的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深层次上却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权力产生不满情绪,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2014年,2425票赞成,378票反对,95票弃权,反对票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总体来看,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的信任危机还是比较严重的。首先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行政化。
其次是法院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化。[30]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就初步提出了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的改革建议。
2012年,2311票赞成,429票反对,115票弃权。关于构建谁的价值体系这一问题,已有成果多是主张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27] 昃晶雯:《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结构成因分析及价值重构——以司法能力为视角》,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弊端 为了防范司法权力的不规范运行,我国法律设置了许多约束规范。[⑧]这种行政化的司法运作模式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审结大量纠纷,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但事实是,我国司法权力的运行并未因这些密集的监督而变得愈来愈公正,反而是愈来愈难以独立,不规范运行的情况愈来愈普遍。[31]因而说服这些决策者还法院系统以独立审判之身,放弃对其政治管治功能的期望,实际上是动议他们作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单纯强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培养,而忽视对其享有管理和约束职能的行政领导人、司法制度中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实践证明很难起到防范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预期目的。
而2013年,2218票赞成,605票反对,120票弃权,反对票数量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占总票数的20%还多,平均5位代表就有一位投了反对票。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疑难问题往往会向上级法院报告,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指示之后再依照办理,以免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⑦]正是因此,西方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制度失灵的原因何在? 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度反思。
在我国现实体制背景下,冤假错案往往是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了拉近司法权力与公众的距离,淡化社会的不满情绪,提高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审判公开、旁听公开、判决书上网、提倡调解等。
与此同时,必须强化提升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意识,才能真正改善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⑥] 刘金川:《人大试水监督涉法涉诉典型信访案》,载《公民导刊》2010年第2期。[①]这表明,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的原因,不仅在于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也与我国现阶段司法伦理或价值观念的错位关系密切,司法制度或体制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缺位是导致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常发的根源。还有就是法官管理制度的行政化。
[26] 谢鹏程:《克服司法权运行的机制障碍》,载《学习时报》2013年6月10日第05版。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此明显的证据不融贯现象却未受到案审法官的审慎对待,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性可见一斑。
例如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中,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可以决定行政级别低的法官所审案件的结果,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力决策模式。因而,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所以,因人性有缺陷、司法良知沦丧而导致法官蜕变、腐败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若不独立,法官裁判易受利害关系人的影响,难以做到居间裁断。
既然构建谁的价值体系一事已基本清晰,那么,如何构建这一价值体系的逻辑顺序也已明确。但制度中蕴含的那种对法官的不信任倾向是任何法官都无法规避和摆脱的,这种价值倾向会逐渐渗透到法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影响其情绪,降低其效率,使之无法以完全忠诚之心适用法律、以彻底中立之情对待当事人。[⑩] 参见贺日开:《司法改革:从权力走向权威——兼谈对司法本质的认识》,载《法学》1999年第7期。然而,近些年不断曝光的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司法腐败现象,不断拷问着我国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
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目前明显弥漫着一种失落、沮丧和失败的情绪,法官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自我评价不高,没有基本的职业自豪感,对法治缺乏足够的信仰与信心。有学者指出司法是一种权威裁判、而不是一种权力裁判,因而应当以高薪待遇、退休保障、终身任职等措施确保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地位,同时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协同办案制度以及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制度,以保证法官只服从法律,以公正的裁判维护司法的恒久权威,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真正信仰。
这个意义上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性质上的不同,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衍生机关,人员编制与任命都由同级党委或人大决定,运行经费也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下的财政部门拨付。[33]当然,构建法官正当价值观念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加强司法系统内部行政管理者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识,因为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即使在制度上能够确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范,但受传统司法文化及现实体制的影响,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人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将会直接影响审判中的法官能否独立、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正义。
实现这一步变革的基本路径,就是割除现有司法制度中体现行政化思维的相关内容,建立真正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受到来自本院庭长、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法官的指示,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